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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慈善总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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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1 09:00


 贵州省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贵州省慈善总会(英文名GUIZHOU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GZCF)是贵州省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省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贵州省民政厅,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住所:贵州省贵阳市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积极开展各项慈善项目和活动,切实履行社会保障职能的补充作用,努力为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公平、文明、进步服务。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在中共贵州省委全省性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切实发挥好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不断提高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整体水平。

第五条  本会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三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主要任务是:

(一)筹集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贵州省慈善基金和各专项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救孤、优抚帮残、助医助学、扶贫济困、灾害救助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三)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四)交流与合作。开展同国内外、境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省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省际间的慈善援助活动;

(五)按照本会的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兴办各类慈善事业;

(六)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介绍国内外有关社会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经验;

(七)指导省内各地慈善团体,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四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一)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热心和支持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入会,经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二)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吸收文化、艺术、宗教、新闻、企业界有威望有影响的知名人士为荣誉会员。

(三)为本会和我省慈善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视贡献程度聘为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荣誉理事,并颁发荣誉证书。

(四)本会设创始人和永久会员。凡对本会的创建或对慈善事业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或团体,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创始人或永久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准、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不履行义务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荣誉理事。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提出荣誉职务聘任建议;

(五)提出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六)筹备召开理事会;

(七)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八)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及工作人员聘用和解聘事宜;

(四)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监事长、副书长、总会各部门负责人列席办公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秘书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会议实行会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常务理事若干名。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

(一)监事会设监事5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应。

(二)监事会的职权和义务:

1.对本会慈善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2.对本会常务理事、秘书长、分支机构及部门以上的负责人履行本会职务时执行法律、法规或者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有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3.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并有权向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4.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任命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抓好分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在会长领导下工作,本会日常工作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慈善总会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起草有关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年度考核总结;

(三)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团体会员年会费500元人民币,个人会员年会费10元人民币。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依法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购买有价证券的增值收入;

(七)委托基金管理、信托投资或其他合法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增值的收入;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及遵照捐赠人意愿,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捐赠款中提取不超过10%的项目管理经费,且年度管理费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建立严格的监察制度,监督项目运作和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组织内部审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应在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三十四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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