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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慈善总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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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1 09:00

贵州省慈善总会章程

(修订稿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贵州省慈善总会(英文名GUIZHOU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GZCF)

第二条  本会是贵州省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省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积极开展各项慈善项目和活动,切实履行社会保障职能的补充作用,努力为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公平、文明、进步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民政厅;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南路220号鑫新国际6楼1号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七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在中共贵州省委全省性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切实发挥好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不断提高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整体水平。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集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慈善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救孤、优抚帮残、助医助学、扶贫济困、灾害救助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三)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四)交流与合作。开展同国内外、境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省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省际间的慈善交流及援助活动;

(五)按照本会的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兴办各类慈善事业;

(六)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推介国内外有关社会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经验;

(七)指导省内各地慈善组织,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热心和支持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入会,经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二)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吸收社会各界关注慈善发展有威望有影响的知名人士为名誉会员。

(三)为本会和我省慈善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视贡献程度聘为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并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入会申请表,附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及诚信承诺书,职业资格证明或社会荣誉材料等;团体会员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审计报告及诚信承诺书;提交单位负责人简历及联系方式)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公益精神等。

(三)能够有效决策,勤勉尽职,诚实守信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与理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从常务理事中产生。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不超过11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常务理事若干名。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理事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六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

第四十七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四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五十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五十一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依法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管理费收入;

(六)购买有价证券的增值收入;

(七)委托基金管理、信托投资或其他合法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增值的收入;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  本章程经2025 年 5 月20 日贵州省慈善总会第四届会员大会第 1 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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